“为进一步推进爱国卫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我市制定了《宜春市爱国卫生条例》,并将于2025年5月1日正式施行。”4月29日,在《宜春市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市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熊志红就《条例》立法情况进行发布。
《条例》共七章三十二条,涵盖了爱国卫生工作的各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爱国卫生工作的原则和管理体制。强调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社会监督、共建共享的原则。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同时设立公共卫生周,鼓励开展各类爱国卫生活动,并对卫生创建和表彰奖励作出规定。
第二章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对政府、部门、单位、媒体以及公民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方面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要求政府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卫生健康、教育体育等部门要加强相关知识宣传;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等要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健康教育;新闻媒体要开设健康教育栏目;公民要加强健康自我管理。此外,还明确了禁止吸烟的场所及相关管理要求,鼓励建设无烟单位。
第三章健康环境建设与管理: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对重要公共政策和重大民生工程项目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四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明确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各单位和个人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的职责。要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病媒生物杀灭活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监测、评估和技术指导,各单位和个人做好相应的预防控制工作,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作业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使用符合规定的药物和器械。
第五章监督管理:强调政府要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信息化建设,推进数据共享。爱卫会要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任务,加强监督检查,可聘请社会监督员;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对爱卫会成员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对病媒生物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并明确条例的施行日期为2025年5月1日。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宜春市爱国卫生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该市爱国卫生工作进入了法治化轨道。该市将以《条例》的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为建设健康宜春做出更大的贡献。
来源:今视频